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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质标准:

色、臭、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悬浮物质:人为增加量不得超过10mg /L,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PH值:淡水6.5-8.5,海水7.0-8.5。溶解氧:连续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mg/L,其它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mg/L。生化需氧量(5天,20度):不超过5mg/L,冰封期不超过3mg/L。总大肠菌属:不超过5000个/升(贝类养殖水持不超过500个/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