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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国 县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优  惠  政  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的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和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 凡是外商在洪门工业区兴办工业企业的,投产第一年为试产期不收税;投产第二年税收减半征收,但税收减半部分实行先征后奖;投产第三年起按本条第2款执行。   

    第二条 凡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实行定税(比例视各个不同企业,投资额大小商量确定)。

    第三条 凡外商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所缴增值税额,按返还地方所得25%部分的60%的比例奖回给投资方,连续奖5年。

二、规费方面

第四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属在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的注册费、安装闭路电视费、初装电话费,均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职工暂住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只收办证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兴办公益性事业项目和在工业小区兴办企业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外商企业自供水免收水资源补偿费;未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免收环保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六条 外商投资治理五荒资源、水土保持项目和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后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交通、能源企业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并可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利用高岭土、莹石矿、白云岩等生产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年开采量每吨1.7元的标准收取;利用县外资源进行深加工的,资源补偿费减半征收。

三、土地方面

第八条 外商在洪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100万元的,无偿提供土地2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用地需要,免费提供建厂用地(使用期50年),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外商需在洪门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200万元的,购地价按成本价的60%给予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购地价按成本的50%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到县内非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征地的,其优惠价格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城区中心地段每亩4万元,郊区每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区中心地段每亩5万元,郊区每亩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城区中心地段每亩6万元,郊区每亩5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根据市场价格给予优惠,并发给土地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兴办公益性事业项目的,所需土地可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划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土、荒水和荒园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使用土地按标准地价优惠50%;租赁荒山、荒坡、荒土、荒水和荒园用于发展农、林、渔、牧业项目的,收益分配按经营者、使用权属者、村集体三者811比例分成,也可以三方协商分成比例,一定50年不变,收益前不收税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新办理手续后可以延长使用期。

第十四条 凡县内无偿提供的土地,外商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属性。企业停办时,土地无偿收回。

四、水电方面:

    第十五条 外商在洪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电价统一为0.5/度,在建期间免收企业用电贴费;在其它地方兴办工业企业的,电价控制在0.6/度以内。

第十六条 外商来我县兴办企业的,用水价格一律按每吨1元收取,且免收用水增容费。

五、房租方面:

第十七条 凡外商在洪门工业园区兴办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或产品经海关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产值达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乡政府负责为其新建厂房。厂房租金按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收取,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3元、4元的标准收取,第五年以后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固定为5元。

第十八条 外商租赁县内闲置厂房兴办企业,租金一律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

六、环境方面

第十九条 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县委、县政府发给“外引内联企业权益保护牌”,并为外商个人(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发放“外引内联投资者证”。

第二十条 对持有《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的企业,除发生刑事案件外,如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政法部门一律不准进、不准问、不准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持有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的外引内联企业敲诈、勒索、刁难、干扰或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如有违反,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商发给兴国县外商投资者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证人进行人身、车辆、住宿等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可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行确定工资、资金和福利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外商民主评议制度。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外商评议部门执法服务活动。重点对县各有关执法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工作和收费情况进行评议。对被外商评议为最好单位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被评为较差单位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被评为最差单位的,对该单位一把手和外商反映强烈的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组织和行政措施,直至撤职、降级、开除。

七、服务方面

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的服务。(即一张桌子办好证照、一个小组审核规费标准、一个窗口收取规费、一个部门协调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外商落户本县的子女入学,可在全县范围内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读,收费标准和当地人员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对现有纳税5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分别安排1名县级领导挂钩扶持,对纳税2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分别安排一名科级干部挂钩扶持,帮助企业解决生活经营中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洪门工业园区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搞好“三通一平”,“三通一平”资金按新上项目的占地面积及隶属关系由县乡政府分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有市场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对本县的农产品、矿产品进行深加工的项目,县优先安排老建资金,各金融部门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以上安排到我县的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新产品开发资金,申报、使用范围扩展到个私企业、招商引资企业。

第三十条 从快解决外商和外商企业生产、生活问题,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土管、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仲裁等部门,应为外商和外商企业生产、生活、安全保卫及各种纠纷的调处提供优质服务。如出现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及治安问题,有关部门应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耽误自己的事情,也要从快给外商解决,不得拖延。公安局要安排固定警员与外商企业建立治安联防关系,坚持以防为主,从严从快查处治安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外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八、奖励方面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独资企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每百万元奖励1000元的标准奖励中介人员或有功人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企业开工并由招商办和会计事务所验资后兑奖。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计划外资金兴办各类社会事业的中介人员或有功人员,由用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1)引进资金不需要偿还的,按实际引资额的10%计奖。(2)引进资金需要偿还的,该项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若引进资金利率和银行定额流动资金利率相等的,按引资额的2%计奖;若低于银行定额流动资金利率的,按银行定额流动资金利率对引资者一次性补足一年的利息差后再按引资额的2%计奖;若高于银行定额流动资金利率的,按引资额的1%计奖。该笔奖金从项目资金中解决,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商用资单位确定兑奖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引荐、介绍县外客商来我县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中介人员或有功人员在企业开工并经招商办和审计事务所验资后,由受益单位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0.5%计奖。

第三十四条 对外商在兴国投资的企业,年纳税1万元(含下限,下同)以上的,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年纳税520万元的,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并按其交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额的3%予以奖励;年纳税2050万元的,按其交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额的5%予以奖励;对年纳税50万元至100万元的,除按其所交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额的3%奖励外,另奖一辆国产吉普车;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除按其所交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额的3%奖励外,另奖一辆桑塔纳轿车(本项资金按财政包干体制由纳税所属乡镇负担)。

第三十五条  凡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开发一项新产品、新品种,当年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上交税收地方所得的10%的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县乡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产品被评为省、部优和国优产品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和1万元;创一项省名牌和国家名牌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3万元。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在兴国办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下限,下同)以上的,可一次性解决我县城镇居住户口指标10个;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解决城镇户口指标7个;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解决城镇户口指标5个;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解决城镇户口指标3个。每个指标除工本费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九、其他

第三十七条 大的投资项目或特殊的项目的具体政策,可以与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单独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兴国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承担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年产60万吨干法旋窖水泥生产线 34440万元 兴国县经贸委 吕先富 0797--5328929
2、年产6000吨无水氢氟酸 3286万元 兴国县经贸委 吕先富 0797--5328929
3、年产2万吨硫酸钾生产线技改 6880万元 兴国县经贸委 吕先富 0797--5328929
4、年产2000吨“方便鱼丝”开发 2300万元 兴国县经贸委 吕先富 0797--5328929
5、兴国灰鹅加工 2380万元 兴国县农业局 曹绪振 0797--5322965
6、生姜生产基地建设 1575万元 兴国县农业局 曹绪振 0797--5322965
7、兴国县山地草场资源开发 11320万元 兴国县农业局 曹绪振 0797--5322965
8、宝石仙境旅游开发 400万元 兴国县方太乡政府 陈志萍 0797--5430088
9、中国风水地理文化第一村--三僚村暨太平岩溶洞旅游开发 800万元 兴国县旅游局 陈  碧 0797--5322523
10、平川公园建设 16000万元 兴国县水电局 袁仍宗 0797--5322434
11、新建儿童玩具生产线 403万元 兴国县二轻局 黄贻训 0797--5322140
12、聚氨酯高档漆开发 5600万元 兴国县经贸委 吕先富 0797--5328929
13、新建年产万吨轻质碳酸钙厂 350万元 兴国县梅窖镇企业办 刘祚华 0797--5237118
14、新建精制茶油生产线 700万元 兴国县枫边乡乡企办 温恒铕 0797--5050006
15、新建果蔬脆片生产线 150万元 兴国县二轻局 黄贻训 0797--5322140
16、兴国甜橙“3-5”万亩基地开发 6014万元 兴国县农业局 曹绪振 0797--5322965
17、年饲养20000头肉牛生产基地 3500万元 兴国县农业局 曹绪振 0797--5322965
18、优质竹地板生产 1330万元 兴国县林业局 曾凡松 0797--5322424
19、年产1万吨柠檬酸生产线 1440万元 兴国县农业局 曹绪振 0797--5322965
20、兴国县城自来水管网扩改工程 1084万元 兴国县建设局 李志民 0797--5322026
主办单位:江西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赣州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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